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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释︱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

最高人民法院 法眼看天下 2024-01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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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


第一条 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,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。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
第二条 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,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
第三条  民法总则施行前,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,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
第四条 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,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,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。


第五条 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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